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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誤信培訓機構“坐等取證”等承諾未報名考試,獲賠部分費用

熱點資訊 云朵小昕老師 最后更新于:2023年03月16日 17:51:17 0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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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加大消費領域司法規(guī)范力度,助推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會上,該院選取了審理的十起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出現(xiàn)在教育培訓領域。

隋某與某培訓機構就消防工程師培訓簽訂《培訓合同》。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在向隋某推銷“一級消防工程師”課程時,多次強調“坐等取證”“100%下證”“密押卷”,甚至表示“加入這個班,就已經(jīng)拿證了”。同時,合同中約定:培訓機構不提供代報名服務,因個人原因未報名參加當年考試的,不得作為退費理由。后因隋某未報名參加考試雙方產(chǎn)生爭議,培訓機構認為是隋某個人原因未報名,與其無關。隋某認為雙方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沒有人提示他需要自己報名,應當由培訓公司代其報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jù)實際培訓等情況,判決培訓機構返還隋某部分培訓費。

法院表示,本案中,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在向隋某推銷課程時采取的話術,使得隋某確有理由相信可以“交錢拿證”“坐等取證”,產(chǎn)生培訓機構代報名、保過、不過退費的認知。同時,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且訂立方式是線上的電子合同。電子合同的特殊性決定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者在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方面,應有別于傳統(tǒng)的紙質合同,足以引起相對方注意。但培訓機構除在電子合同中以加粗、下劃線的文字形式進行了提示外,再未以其他形式履行提示與告知義務,特別是在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明確作出“保過”“坐等拿證”承諾的情況下。因此,本案中的培訓機構顯然未對隋某就“不代報名”免責條款進行充分說明、告知,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提示,消費者有意通過學習深造提升自身素養(yǎng)時,不能心存僥幸,不能抱有花錢辦事的違規(guī)心理,“花錢辦證”實不可取。同時,培訓機構要想長久、健康發(fā)展,就應合法、合規(guī)地提供教育培訓服務,通過優(yōu)質的培訓使得學員圓夢,為自己贏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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